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