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朱侯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司传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胡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谢忠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詹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朱侯全与被保全人司传金、胡小军、谢忠仁、詹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司传金、胡小军、谢忠仁、詹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9652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司传金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胡小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1411账户(实际冻结198.5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2878账户(实际冻结287.46元)、尾号8556账户(实际冻结925.6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6777账户(实际冻结0.49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胡小军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延安北路支行尾号6211账户(实际冻结1.08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胡小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屯河支行尾号5910账户(实际冻结15.86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胡小军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5542账户(实际冻结1.73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胡小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987账户(实际冻结361.00元)内资金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司传金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谢忠仁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尾号5187账户(实际冻结8491.61元)、工行新疆乌鲁木齐民主路支行尾号4446账户(实际冻结35.57元)、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尾号7990账户(实际冻结736.57元)、尾号2912账户(实际冻结1.18元)、工行新疆昌吉建国路支行尾号2433账户(实际冻结0.72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谢忠仁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北园春支行尾号0372账户(实际冻结537.79元)、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975账户(实际冻结0.96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谢忠仁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包家店支行尾号0439账户(实际冻结41.11元)、尾号6903账户(实际冻结3.96元)、尾号8556账户(实际冻结925.6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6777账户(实际冻结0.49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谢忠仁在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2751账户(实际冻结15.06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谢忠仁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中心市场支行尾号0709账户(实际冻结5.11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谢忠仁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821账户(实际冻结2.45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谢忠仁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915账户(实际冻结100.04元)内资金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詹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9652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