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淅川县宜禾天元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马蹬镇寇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317351335W。
法定代表人:赵玉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92160346H。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告:赵玉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十五组*号,身份证号码:4113231990××××××××。
被执行人:寇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淅川县宜禾天元花卉有限公司、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玉珊、寇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5民初2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淅川县宜禾天元花卉有限公司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玉珊、寇建明对上述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淅川县宜禾天元花卉有限公司、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玉珊、寇建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天春苑有房屋登记备案,分别为:6号楼5层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7A、528、529、530、6号楼6层602、603共16套。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房产需解除查封退回开发商备案,已另案发起拍卖用于偿还该行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房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
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
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淅川县宜禾天元花卉有限公司、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玉珊、寇建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
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