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口县继华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果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淑琴,女,出生年月不详,住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口县继华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口县继华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口县继华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