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钟山县,现住钟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华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登因与被上诉人钟华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112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潘登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潘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0元,由上诉人潘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苑 山

审判员 陈立峰

审判员 黄义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贺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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