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兴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8353926A 法定代表人:章跃峰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男,系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枫,男,系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8679909U 法定代表人:李景新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兴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人民币295,226.00元。 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兴黔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01799390130415558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兴黔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295,22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2,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兴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