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焦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韩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韩某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国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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