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仁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被告:乾安县天成房产中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艳亭。
审理经过
原告高仁辉与被告张玲、乾安县天成房产中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高仁辉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高仁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仁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0.00元,由高仁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