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奉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奉攀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奉攀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384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50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名下有车牌号为甘M×××××汽车一辆,本案在诉讼中以2020苏0505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了上述车辆。经查,该车辆设有抵押权尚未涤除,抵押权人为案外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其与被执行人的贷款现已结清。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建名下车牌号为甘M×××××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