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审理经过

徐某某与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豫1726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段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7518元或者价值37518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豫1726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申请人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被生效裁判驳回,应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段某某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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