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宝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4)滨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109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21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王宝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宝军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宝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宝军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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