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住所地:楚雄市鹿城东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431846120A。 负责人:杨洪,该分行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玫,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霞,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陆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啟伟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号:CX2013121409786,建筑面积:116.75㎡)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2397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陆啟伟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号:CX2013121409786,建筑面积:116.75㎡),限额为239705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19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普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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