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住所地东辽县东辽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渭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渭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谢成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李纪,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王伟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被告谢成云、李纪、王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谢成云贷款本金89962.18元,以及至实际还款日利息;2.要求担保人李纪、王伟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谢成云在我行申请贷款100000.00元,并由被告李纪、王伟德提供担保,贷款用途多种经营进货,我行经过调查,给予被告谢成云贷款金额100000.00元,合同有效期限1年,并于2020年1月3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我行以多种方式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清,截止2021年7月16日此笔贷款分别于2020年5月9日还本金43.42元,2020年6月28日还本金45.11元,利息10010.05元,2020年6月30日还本金9949.29元,尚欠本金89962.18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至今一直未还清贷款,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纪的地址,邮寄的诉讼材料被退回,经本院查找,东辽县凌云乡文官村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证明被告李纪已不在原住所居住,联系不上被告李纪,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纪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的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1025元,退还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