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某,住址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刀某某某,住址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刀某某某及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某以被告达成私下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某某对被告刀某某某及临夏市折桥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万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完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