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3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封伦,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现住黄龙县。 被执行人:朱美陵,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503020029,汉族,住黄龙县。 被执行人:于云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XXXX211220012,汉族,住黄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伦与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的义务。2021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22年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封伦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由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14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宏章 审 判 员 朋礼奎 审 判 员 吴岗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齐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