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大厦7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姬雨薇,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姬雨薇的存款、收16949.15元(其中本金16797.15元,执行费152元);
二、被执行人姬雨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姬雨薇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