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辉,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汉梁,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俊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与被告于俊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张伟于2021年7月23日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