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林,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庞振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丽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丽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丽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