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东,广西三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火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重庆路189号中安止泊园1幢1单元0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PB66Q68。 法定代表人:杨再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卫寿华与被告广西火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蒋有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寿华于2021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寿华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5元,减半收取2675.25元,由原告原告卫寿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有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庞 慧 书 记 员 植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