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 被执行人:马志恒,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82198912255911,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艳珊,女性,****年**月**日出生,410482198504285927,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93093137,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豫0411民初2937号判决,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马志恒、马艳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195800.54元、利息829.04元【利息(含复利、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3日】,合计196629.58元,及之后按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自2019年7月3日以后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二、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马志恒、马艳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汝州支行营业部的账户26×××03存款179382.16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宇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