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

被执行人:李天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叶存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叶存生,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天青、叶存金、叶存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7020.6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1415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天青、叶存金无证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叶存生无证券、无房产、无存款、有车辆,本院另案已查封但不宜执行,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9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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