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文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 被执行人:李晶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尹文亮与被执行人李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晋09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文亮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晶莹返还借款19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0元。并承担执行费3702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银、工商、人行、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网银、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302.66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尹文亮。 3、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8年7月11日、1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4、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尹文亮与被执行人李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俊利 审判员 罗成章 审判员 孙雅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