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保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龙门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宝玉因与被上诉人徐保章、随州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3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曾宝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徐保章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1.虽然徐保章提出其长期居住云梦县年以上,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另一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为随州市曾都区。本案一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徐保章住所地均为随州市曾都区,应由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2.随州市中心医院是本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随州市曾都区。3.上诉人撤诉后再次起诉,是因上诉人不懂法律、漏列被上诉人,而不是因为徐保章所称的因其“提出异议而撤诉”。

被上诉人辩称

徐保章答辩:1.本案系因曾宝玉与徐保章双方曾经签订的合同所引发的纠纷,随州市中心医院并未在该份合同上盖章或者签字,故合同的相对方只有徐保章,本案应由徐保章的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徐保章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孝感市云梦县(已提交证据证实),本案合同所涉卫生所也在云梦县,故该合同履行地为孝感市云梦县;3.本案并不是内部承包关系,随州市中心医院从未发包给上诉人曾宝玉。上诉人在第一次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撤诉,本次又增加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系非常明显的追求非法管辖权的意图。本案应移送至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以及一审被告徐保章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孝感市云梦县,一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的住所地为随州市曾都区,故云梦县人民法院和曾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原告曾宝玉向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已立案,故本案应由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徐保章辩称本案并不是内部承包关系,随州市中心医院并非合同的相对方,该辩解理由应在一审实体审理中进行审查,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34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琼 审判员  汪莉 审判员  熊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姚茜茜 书记员庞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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