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秀义。
被执行人高密市芙蓉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吉臣。
被执行人徐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秀义与付吉臣、徐丽、高密市芙蓉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