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和顺盛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惠红。

委托代理人:胡汝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和顺盛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毅华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和顺盛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824元,被执行人李毅华定于2016年8月5日前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下款项11824元定于2016年9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21)粤0784执恢40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互联网资金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2ea0d8252f6665ad@wx.tenpay.com账户内的资金4098.96元,本案收取执行费77元后,余款4021.96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了4021.96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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