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凉州区清源镇清源村扶贫互助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顾某,住武威市。 被告:蔡某,住武威市。 被告:李某,住武威市。 被告:孟某,住武威市。 被告:张某2,住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凉州区清源镇清源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被告张科生、张延文、张万德、张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凉州区清源镇清源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20年8月7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凉州区清源镇清源村扶贫互助协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凉州区清源镇清源村扶贫互助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凉州区清源镇清源村扶贫互助协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相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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