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封丘县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李庄镇朱占村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军,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汤书山,经理。
被申请人:田建飞,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封丘县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建飞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豫0727民初4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建飞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封丘县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建飞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封丘县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建飞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