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微软公司,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怡雯,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富蕴路248号F92。 法定代表人:胡润芝,该公司总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微软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以(2018)沪73民初151号之一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于2021年3月9日以(2018)沪73民初151号之二采取了续冻措施。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 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铭捷 书 记 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