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金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胡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金亮与被告张波、胡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金亮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金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金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尤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