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贵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胡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张赣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贵忠与被告胡斌、张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贵忠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斌、张赣芝的含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伍佰元。申请人以朱贵忠名下位于九江市的房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斌、张赣芝价值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伍佰元的财产(含住房公积金)。 二、查封申请人朱贵忠名下位于九江市的房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庆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