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和平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团结街94号。

负责人:张玉福,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英男,男,住辽宁省(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北镇市和平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英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镇市和平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镇市和平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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