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贾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孙崇军与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黑10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崇军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1003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东晓
审判员 初长青
审判员 王金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