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文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徐文生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徐文生和父亲等人共有住房14间,地坝、围墙共600-700平方米的宅基地,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徐文生宅基地修建5个门面2幢商品房已经出售。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赔付了徐文生父亲等人的9间住房和地坝、围墙等10,000多元,并划拨110个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自建住房。但徐文生分家所得五间住房没有赔付,也没有任何手续及证明。经政府组织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文生主张其所有的房屋被拆迁,未获得安置补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徐文生直接起诉要求赔偿房屋拆迁损失,该项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综上,徐文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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