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正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周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连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袁正发,高邮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1年2月1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医院支付了被告周朋的全部医疗费。
二、除医疗费外,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被告周朋支付赔偿金2234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受伤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扶养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与待遇,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未缴养老保险补助等待遇),已支付给被告周朋142680元,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再支付2091320元。
三、支付时间:2021年2月5日前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余款由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需配合被告周朋办理保险待遇申报,不足部分由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足(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款项汇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9)。
四、如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周朋有权就全额但应保险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给付的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关于工伤、劳动关系履行、解除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此解决,被告周朋不得再向原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六、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七、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朋于2021年2月1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