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文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李忠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李仙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文家亮与被告李忠贤、李仙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起诉,案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家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贤、被告李仙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家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8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进入被告承包的绍兴市柯桥区群贤府和园小区的业主的房屋修补工程做钢筋工,约定工资400元/天,按天计算,于2021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2200元未付,被告承诺第二天支付,之后被告支付了4000元,尚欠282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忠贤、李仙斌均未到庭亦未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11月6日起,原告为被告李忠贤提供劳务。2021年1月15日,被告李忠贤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群贤府-文师傅钢筋工点工汇总单》一份,载明总工资40200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尚应支付32200元,同时承诺明天下午开始支付。嗣后,原告自认被告李忠贤分别于2021年的2月11日支付3000元、3月7日支付1000元、3月25日支付800元,合计4800元,余款至今未付,双方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肖海群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被告李忠贤至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7400元,本院对原告的劳务工资据实结算,对原告请求中超出实际欠款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部分不合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李仙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忠贤、李仙斌未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忠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文家亮劳务报酬27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文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文家亮负担7元、被告李忠贤负担247元,被告李忠贤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越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庞彩燕
书记员倪佳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