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英,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吴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英与被告吴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国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潇潇 书记员 钟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