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姬伟香,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田玉岭,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马玉梅,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1、被执行人:新乡市润森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6853-5,住所地长垣县常村镇北辛兴村。
2、本院在执行姬伟香与田玉岭、马玉梅、新乡市润森农林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富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马玉梅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碑林区公园南路2号1号楼1幢41101室(房产证号:不动产权证号:1175106011-13-1-1-41101)的房产,经本院拍卖后流拍,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格抵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