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明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厚,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14号。
诉讼代表人:赵文通,系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明钿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明钿于2021年3月24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明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明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4元,减半收取11812元,由陈明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