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39号院(市电影公司院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65100893U。 法定代表人:程蓓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赵岭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88065861U。 法定代表人:闫国正,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学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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