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升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桂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升国与被告桂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升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无条件尽快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5000元整;2、被告必须按国家农民工工资法赔偿原告误工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升国夫妻二人于2016年底在福州盛唐一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瓦工工作,被告桂金平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和日常,待工程结束原告去公司结算工资,才被公司告知,贰万叁仟元工程款已被被告全部领走,后经多次向被告交涉和步步妥协,被告最终写下了一张壹万伍仟元的欠条,并承诺于当年分期付清,再后来,被告仍是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原告万般无奈,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桂金平辩称,我不欠原告工资,是公司欠原告工资,因我是介绍原告做事,然后我就将欠薪扛下来了,误工损失不会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底,原告在福州盛唐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尾新大陆壹号工程从事瓦工,被告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工程结束后,原告去公司结算工资,被公司告知工资被被告全部领走。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如下:“欠条/今欠李升国工资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欠款人:桂金平/2017年2月1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返还该款,故涉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李升国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福州盛唐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被告领取原告工资后,私自占有,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应将占有的工资15000元立即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误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桂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李升国返还不当得利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升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桂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淑娟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