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原告:祁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被告:蔡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刘某、何某、祁某、张某与被告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王某、刘某、何某、祁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年7月30日,王某、刘某、何某、祁某、张某再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某、刘某、何某、祁某、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王某、刘某、何某、祁某、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