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陈春宏与次仁旦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春宏,住西藏那曲县。

被执行人:次仁旦达,住西藏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宏与被执行人次仁旦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人行使处分撤销申请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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