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泉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14593294。
法定代表人:李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涵,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春财,男,1995年11月10日出,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18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