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富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嵇爱琴(系沈富良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上诉人沈富良、嵇爱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海翔,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射洪隆泰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广寒路。
法定代表人:曹仕琼,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生,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射洪富爱丝绸有限公,住所地**川省射洪县金华镇高桥村村。
法定代表人:沈富良,该单位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富良、嵇爱琴因与被上诉人射洪隆泰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射洪富爱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清2014年7月30日原射洪县金华缫丝厂向被上诉人射洪隆泰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的用途,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转贷给他人牟利。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富良、嵇爱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39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