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波等四十八人

被执行人:璧山区伦億皮鞋厂,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三元村1社,注册号500227600336033

经营者:彭长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洪波等四十八人与被执行人璧山区伦億皮鞋厂(经营者:彭长伦)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755号等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璧山区伦億皮鞋厂(经营者:彭长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波等四十八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璧山区伦億皮鞋厂(经营者:彭长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履行(2017)渝0120民初755号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本院依法将璧山区伦億皮鞋厂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经营者彭长伦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说明双方当事人正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7)渝0120执190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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