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典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陈仕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侯典水与被告陈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侯典水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典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典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侯典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