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正商国际广场B栋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12649721U。 法定代表人:朱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沙沙,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福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7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西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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