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河滨中路福康小区A幢-1层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9611501Q。
法定代表人:赵友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信贷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理,信贷专员。
被告:王显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余立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显琼、余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赤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
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赤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