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元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阳街道办事处上寨村杨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JWN260。
经营者:吴园林。
被执行人:廖德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元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廖德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现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德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025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