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龚崇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龚燕与被执行人龚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龚崇章支付货款106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龚崇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龚崇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龚崇章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龚崇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龚崇章的财产予以调查。本院在于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龚崇章名下赣E2××××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龚崇章名下存款466.85元,优先扣除诉讼费66元、执行费59.96元,剩余款项340.89元已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4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40.8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崇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龚崇章拒不申报,本院对其予以罚款1000元;鉴于被执行人龚崇章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龚崇章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龚崇章拒不交出法院车辆,本院予以罚款1000元。
被告辩称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龚燕。其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龚崇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7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